香港公司审计

在香港,公司必须进行审计(核数)的法律义务主要源自《公司条例》(第622章),并由《税务条例》(第112章)强制执行。

以下是支撑“必须审计”这一要求的核心法令条文及具体规定:


1. 核心法源: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

根据该条例,所有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除“不活动公司”外)均须遵循以下条文:

第 394 条:委任核数师的义务

  • 条文要点: 公司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委任一名执业核数师(执业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法律后果: 如果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委任核数师,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被处以罚款。

第 405 条:核数师报告的责任

  • 条文要点: 核数师必须就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写报告,并向公司成员(股东)提交。该报告必须说明财务报表是否真实而公平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损益。

第 429 条:在周年大会上提交账目的义务

  • 条文要点: 公司的董事必须在周年大会(AGM)上向股东呈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核数师报告。

2. 税务合规:香港《税务条例》(第112章)

虽然《公司条例》规定了审计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但税务局(IRD)则是实际执行和检查审计报告的最强力部门。

第 51(1) 条:提交报税表的义务

  • 条文要点: 凡收到税务局发出的利得税报税表(PTR),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填妥并交回。

  • 关联规定: 根据税务局的现行准则,除了“小型公司”(年收入低于 200 万港币且不属于离岸申请)在某些情况下可暂缓提交外,所有有限公司在递交报税表时,必须连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提交。

  • 2026年新规提示: 随着税务局全面推行电子报税,即使是小型公司,也必须在后台准备好审计报告,以备抽查或按要求上传电子版本。


3. 谁可以免除审计?(法定豁免)

根据《公司条例》,只有一种情况可以合法地不进行审计:

第 5 条:不活动公司(Dormant Company)

如果一家公司满足以下条件,可以通过特别决议宣布为“不活动公司”:

  1. 无会计交易: 除了支付法定规费(如商业登记费)外,没有任何银行流水或业务往来。

  2. 完成交付: 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有关该决议的法定声明。

  • 条文规定: 只有处于法定“不活动状态”的公司,才可以免除委任核数师及审计账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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